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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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萬興 即 黃美評 之繼承人
黃眞裡 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明 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月 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滿 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美娟 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萬興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眞裡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眞明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眞月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眞滿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美娟即黃美評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美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美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