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 李湘棋 訴訟代理人 廖鴻禧
劉元皓 被告 袁建業
劉寶春 何宗龍 秦庠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尹良 律師
陳建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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