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7號原告 劉嘉君 被告 袁建業
劉寶春 何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7號原告 劉嘉君 被告 袁建業
劉寶春 何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