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七О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設計工程行(即 沈儀仁 )右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因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以花監五字第裁四四─CG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之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案由欄關於原處分機關裁決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花監五字第裁四四─CG0000000號」。
理由
一、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裁定。
二、茲發現原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三年第四十三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年七日
臺灣花蓮地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年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