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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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三○○○四三九一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