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大廈管委會之合法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 陳玄燁 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 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曾化 被告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天祥 訴訟代理人 湯勝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大廈管委會之合法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20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104年1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事件已判決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核無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