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0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 莊玉靜 債務人 陳永周 債務人 莊玉鳳
一、債務人莊玉靜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莊玉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永周、莊玉鳳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