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訴訟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員小字第一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楹梁
送達代收人 黃明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