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弈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598號、第2599號、第2600號、第260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弈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門號SIM卡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陳弈劭於民國105年5月底至同年10月7日間受僱於 高毓青 所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路○○○號1樓之「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下稱六二屋公司)」,再由高毓青指派至其夫 陳永倉 設立、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樓之「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下稱聲至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擔任該分公司通訊器材門市員工,負責通訊器材之販售及相關收支等業務,為實際受聲至公司委任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5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5日間止,接續於不詳日期之下班時間,將其管領持有之聲至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庫存如附表二(即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附件一)所示型號之行動電話18具、如附表三(即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附件二)所示行動電話配件、贈品及SIM卡、預付卡等物品、如附表四所示之零用金現金新臺幣(下同)8,503元、營收現金50萬1,330元、向顧客收取之訂金共計2萬5百元、向顧客收取之維修費5,000元等財物侵占入己。嗣經高毓青於105年10月4日、同年月5日盤點商品時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陳弈劭前於105年6月間,分別受 朱勝陽汪青俞林素 卿之子 黃柏 皓委託代辦電信業務,因而持有朱勝陽、汪青俞、 林素卿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後,竟為增加銷售業績,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冒用身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如
附表五編號1所示被害人朱勝陽之同意或授權,於105年6月27日,在上開聲至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接續於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各申辦文件上填寫相關資料,並偽造朱勝陽之署名,用以虛偽表示朱勝陽同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持上開文件及朱勝陽之身分證影本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致亞太電信公司承辦業務之人陷於錯誤,而交附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陳弈劭,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人及亞太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身分及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㈡基於冒用身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如
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汪青俞、林素卿、 施柏源 之同意或授權,於105年7月7日,在上開聲至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各申辦文件上填寫相關資料,並偽造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之人之署名,用以虛偽表示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之人同意申辦或同意擔任代理人代為申辦行動電話及門號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其中部分之文件連同汪青俞、林素卿之身分證影本同時持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致台灣大哥大公司、家樂福電信公司承辦業務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SIM卡予陳弈劭,行動電話部分則未實際交付,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之人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及家樂福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身分及門號管理之正確性。㈢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如附表五編號
5所示被害人 林瑋芸陳筱棠 之同意或授權,於105年7月12日,在上開聲至公司蘆洲民族分公司,接續於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各申辦文件上填寫相關資料,並偽造如附表五編號
5所示之人之署名,用以虛偽表示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人同意申辦或同意擔任代理人代為申辦行動電話及門號之不實內容私文書後,再將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文件持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而行使,致遠傳電信公司承辦業務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五編號
5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陳弈劭,行動電話部分則未實際交付,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人及遠傳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使用者身分及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六二屋公司告發暨林瑋芸、陳筱棠、汪青俞、林素卿、朱勝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陳弈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瑋芸、陳筱棠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高毓青、 吳俊翰黃柏皓 、證人即告訴人汪青俞、林素卿、朱勝陽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侵占之行動電話明細、行動電話及配件明細、營收資料、盤點資料、順收單、105年10月3日統一發票影本、訂金及維修費用等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影本、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1日亞太電信總管字第1070000410號函暨所附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朱勝陽105年6月8日手機換購同意書影本2份、如附表五所示之申辦文件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2660號偵查卷第14頁、第32頁至第50頁、第88頁、第108頁至第114頁、第120頁至第128頁、第132頁、第144頁至第180頁、第
186頁至第206頁、第220頁、106年度偵字第14264號偵查卷第47頁至第55頁、第83頁至第107頁、106年度偵字第6322號偵查卷第28頁至第46頁、第50頁、106年度偵緝字第2598號偵查卷第63頁至第69頁、106年度偵字第6049號偵查卷第42頁至第50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詐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門號SIM卡,均屬客觀上具體存在之動產,自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稱之財物。又被告於詐得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門號SIM卡後,否認有使用該等門號SIM卡進行通話或網路服務,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使用該等門號SIM卡提供之通話或網路服務,是以本件尚難遽認被告有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適用。
三、是核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事實欄二㈠至㈡部分,則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二㈢部分,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二㈠至㈢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事實欄二㈠至㈢所示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然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言(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且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經查,被告如事實欄二㈠至㈢各次犯行之時間、地點均明確可分,且每次犯行,係對不同之電信公司為之,侵害不同法益,揆諸前揭說明,即與接續犯之要件尚有未合,附此敘明。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分別係接續偽造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人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期間,先後多次侵占公司庫存供販售之商品、收取之款項等行為,係基於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如事實欄二㈡所示各次犯行,係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同時向如附表五編號3至5所示電信公司行使及詐取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就事實欄二㈠至㈡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3罪名,事實欄㈢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
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共3罪)。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處罰。至起訴書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犯法條欄中就戶籍法此部分罪名雖漏未記載,惟此部分事實,業經起訴犯罪事實記載明確,且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最後認定所犯之罪名與起訴罪名相同,並不影響被告之權益,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以不正方法而為本件犯行,足生損害於林瑋芸、陳筱棠、汪青俞、林素卿、施柏源、朱勝陽、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家樂福電信公司、亞太電信公司對於使用者及門號管理之正確性,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失,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及詐得之財物及所生損害之程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等規定,均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事實欄二㈠部分有關沒收與否之判斷,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經查,如附表五「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侵占之財物,均為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五所示詐得之門號SIM卡,均為被告如事實欄二㈠至㈢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尚未返還予被害人,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在各該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申辦文件,雖係犯罪所生之物,然並未扣案,且部分業已交付予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電信公司以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是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33
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
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子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1條至第216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如事實欄一所載│陳弈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事實欄二㈠及附表五│陳弈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編號1所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1「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門號SIM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事實欄二㈡及附表五│陳弈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編號2至4所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2至4「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至││││4所示之門號SIM卡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事實欄二㈢及附表五│陳弈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編號5所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五編號5「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門號SIM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編號│所侵占行動電話之品牌型號│數量│成本(新臺幣)│├──┼──────────────┼──┼───────┤│1│ACERLIQUIDZ630S32G黑雙卡│1│5,000元│├──┼──────────────┼──┼───────┤│2│APPLEIPHONE7/PLUS128G玫│2│34,900元│││瑰金│││├──┼──────────────┼──┼───────┤│3│APPLEIPHONE7/PLUS128G銀│1│34,900元│├──┼──────────────┼──┼───────┤│4│APPLEIPHONE7/PLUS32G金│1│30,900元│├──┼──────────────┼──┼───────┤│5│APPLEIPHONE7/PLUS32G銀│1│30,900元│├──┼──────────────┼──┼───────┤│6│APPLEIPHONE7128G石墨黑│2│30,500元│├──┼──────────────┼──┼───────┤│7│APPLEIPHONE7128G玫瑰金│1│30,500元│├──┼──────────────┼──┼───────┤│8│ASUSZB551KL(ZENFONEGOTV)(2│1│4,500元│││G/16G)白簡配│││├──┼──────────────┼──┼───────┤│9│INFOCUSM80816G/雙卡銀│1│4,500元│├──┼──────────────┼──┼───────┤│10│LGH860(G5)32G粉│1│15,000元│├──┼──────────────┼──┼───────┤│11│SAMSUNGA710Y(A00000)00G│1│11,000元│││粉金│││├──┼──────────────┼──┼───────┤│12│SONYF8132(XPERFORMANCE)64G│1│17,000元│││/雙卡金│││├──┼──────────────┼──┼───────┤│13│SONYF8132(XPERFORMANCE)64G│1│17,000元│││/雙卡銀白│││├──┼──────────────┼──┼───────┤│14│XIAOMI紅米NOTE3(3G/32G)灰簡│1│5,700元│││配特製版│││├──┼──────────────┼──┼───────┤│15│XIAOMI紅米NOTE3(3G/32G)金簡│1│5,700元│││配特製版│││├──┼──────────────┼──┼───────┤│16│實機展示機HTCM10H(HTC10)│1│15,000元│││32G灰│││├──┼──────────────┼──┼───────┤││││共358,400元│└──┴──────────────┴──┴───────┘
附表三┌──┬──────────────┬──┬───────┐│編號│所侵占商品之品名│數量│成本(新臺幣)│├──┼──────────────┼──┼───────┤│1│傳輸線原廠APPLEIPHONE5/5S│1│400元│││白│││├──┼──────────────┼──┼───────┤│2│保護貼ASUSZD551KL/ZENFONE│2│200元│││SELFIE5.5鋼化玻璃│││├──┼──────────────┼──┼───────┤│3│保護貼ASUSZE550KL/ZENFONE2│1│150元│││霧面│││├──┼──────────────┼──┼───────┤│4│保護貼ASUSZE550ML/ZE551ML/Z│2│150元│││ENFONE2亮面│││├──┼──────────────┼──┼───────┤│5│保護貼ASUSZE520KL/ZENFONE3│1│150元│││5.2吋霧面│││├──┼──────────────┼──┼───────┤│6│保護貼HTCD728X/728透明│2│150元│├──┼──────────────┼──┼───────┤│7│保護貼HTCD728X/728鋼化玻璃│1│200元│├──┼──────────────┼──┼───────┤│8│保護貼HTCM10H/M10鋼化玻璃│2│200元│├──┼──────────────┼──┼───────┤│9│保護貼INFOCUSM808鋼化玻璃│1│200元│├──┼──────────────┼──┼───────┤│10│保護貼LGK430DSY/K10亮面│1│100元│├──┼──────────────┼──┼───────┤│11│保護貼OPPOF1/R7鋼化玻璃│1│200元│├──┼──────────────┼──┼───────┤│12│保護貼XIAOMI紅米NOTE3鋼化玻│1│200元│││璃│││├──┼──────────────┼──┼───────┤│13│保護貼XIAOMI小米MAX鋼化玻璃│1│200元│├──┼──────────────┼──┼───────┤│14│記憶卡MICROSD16GGIGAS│1│400元│││TONE│││├──┼──────────────┼──┼───────┤│15│記憶卡MICROSD64GAPACER│1│600元│├──┼──────────────┼──┼───────┤│16│隨身碟原廠ACEROTGUSB2.0│1│500元│││32G│││├──┼──────────────┼──┼───────┤│17│皮套原廠INFOCUSM808黑│4│300元│├──┼──────────────┼──┼───────┤│18│自拍架原廠SAM-MKYMONOPOD五│3│800元│││段式/藍牙黑│││├──┼──────────────┼──┼───────┤│19│隨身移動電源原廠SAM-PN920閃│5│800元│││電快充銀│││├──┼──────────────┼──┼───────┤│20│保護貼APPLEIPHONE6(4.7)鋼│2│200元│││化玻璃│││├──┼──────────────┼──┼───────┤│21│保護貼APPLEIPHONE6(4.7)滿│1│300元│││版玻璃│││├──┼──────────────┼──┼───────┤│22│保護貼APPLEIPHONE6/6S(4.7)│2│200元│││亮面│││├──┼──────────────┼──┼───────┤│23│保護貼ASUSZE601KL/ZE600KL│1│150元│││ZENFONE2LASER亮面│││├──┼──────────────┼──┼───────┤│24│保護貼ASUSZB551XLZENFONE│3│200元│││GOTV鋼化玻璃│││├──┼──────────────┼──┼───────┤│25│保護貼SAMN920B/NOTE5鋼化玻│2│200元│││璃│││├──┼──────────────┼──┼───────┤│26│保護殼APPLEIPHONE5彩妝版粉│1│200元│││紅│││├──┼──────────────┼──┼───────┤│27│記憶卡MICROSD8G創見│2│200元│├──┼──────────────┼──┼───────┤│28│保護貼APPLEIPHONE6/6S│1│400元│││0.21MM 康寧 2.5D滿版玻璃黑│││├──┼──────────────┼──┼───────┤│29│保護貼APPLEIPHONE70.21MM│2│400元│││康寧2.5D滿版玻璃黑│││├──┼──────────────┼──┼───────┤│30│保護貼APPLEIPHONE7ROCKSPA│1│300元│││CE 晶盾 透黑│││├──┼──────────────┼──┼───────┤│31│保護貼APPLEIPHONE7ROCKSPA│1│600元│││CE晶盾透明│││├──┼──────────────┼──┼───────┤│32│保護貼SAMN910U/NOTE40.33MM│2│200元│││鋼化玻璃│││├──┼──────────────┼──┼───────┤│33│保護貼SAMG920B/S50.33MM抗│1│300元│││藍光鋼化玻璃│││├──┼──────────────┼──┼───────┤│34│保護貼HTCM8X/M8亮面│1│150元│├──┼──────────────┼──┼───────┤│35│保護貼SAMJ700F/J7亮面ONE2霧│2│150元│││面│││├──┼──────────────┼──┼───────┤│36│轉接卡NANOSIM轉大卡+MICRO│6│30元│││SIM│││├──┼──────────────┼──┼───────┤│37│轉接卡MICROSIM轉大卡│5│30元│├──┼──────────────┼──┼───────┤│38│保護套ASUSZE550KL/ZE551KL/ZE│2│200元│││NFONE2LASER5.5空壓殼透明│││├──┼──────────────┼──┼───────┤│39│保護套ASUSZE520KL/ZENFONE3│8│200元│││5.2吋空壓殼透明│││├──┼──────────────┼──┼───────┤│40│電池原廠SAMN710/NOTE2裸裝│1│400元│├──┼──────────────┼──┼───────┤│41│傳輸線原廠SAMMICROUSB1M│1│200元│││裸線白│││├──┼──────────────┼──┼───────┤│42│保護套ASUSZD551KL/ZENFONE2│1│200元│││SELFIE空壓殼│││├──┼──────────────┼──┼───────┤│43│保護套HTCX9U/ONEX9空壓殼透│1│200元│││明│││├──┼──────────────┼──┼───────┤│44│保護貼SAMJS007F/J5裸裝鋼化│1│200元│││玻璃│││├──┼──────────────┼──┼───────┤│45│傳輸線原廠APPLEIPHONE5/S5/6│1│600元│││/6+盒裝白1M│││├──┼──────────────┼──┼───────┤│46│保護套ASUSZB551KL/ZENFONE│3│200元│││GOTV空壓殼透明│││├──┼──────────────┼──┼───────┤│47│保護套HTCA9U/A9空壓殼透明│1│200元│├──┼──────────────┼──┼───────┤│48│保護套HTCX9U/X9空壓殼透明│1│200元│├──┼──────────────┼──┼───────┤│49│行銷HTC原廠杯架DIY│1│500元│├──┼──────────────┼──┼───────┤│50│行銷ASUS3C系列隨身清潔組│1│500元│├──┼──────────────┼──┼───────┤│51│行銷SONY夏日野餐墊│1│500元│├──┼──────────────┼──┼───────┤│52│行銷SAM沁涼樂活組│1│500元│├──┼──────────────┼──┼───────┤│53│行銷SAM-SWAROVSKI護照夾│5│500元│├──┼──────────────┼──┼───────┤│54│行銷ASUS-ZENNY暗光俠野餐墊│10│500元│├──┼──────────────┼──┼───────┤│55│行銷喇叭小O造型│3│500元│├──┼──────────────┼──┼───────┤│56│行銷SAM鬧一波海灘組│1│500元│├──┼──────────────┼──┼───────┤│57│SIM卡台哥大4G兩用卡│1│300元│├──┼──────────────┼──┼───────┤│58│預付卡亞太4G300元│2│750元│├──┼──────────────┼──┼───────┤│59│SIM卡中華卡4G3用│5│300元│├──┼──────────────┼──┼───────┤│60│預付卡家樂福│2│700元│├──┼──────────────┼──┼───────┤││││共39,730元(補│││││充理由書誤載為│││││37,730元)│└──┴──────────────┴──┴───────┘
附表四┌──┬────────┬───────┐│編號│侵占款項項目│金額(新臺幣)│├──┼────────┼───────┤│1│零用金現金│8,503元│├──┼────────┼───────┤│2│營收現金│501,330元│├──┼────────┼───────┤│3│顧客支付之訂金│20,500元│├──┼────────┼───────┤│4│顧客支付之維修費│5,000元│└──┴────────┴───────┘
附表五┌──┬───┬──────┬──────────┬──────┬──────┐│編號│被害人│詐得之電信公│偽造之申辦文件│偽造之署押及│卷證出處││││司門號SIM卡││數量││├──┼───┼──────┼──────────┼──────┼──────┤│1│朱勝陽│亞太電信公司│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朱勝陽」署│106年度偵緝││││0000000000│申請書│名3枚│字第2598號偵│││││││查卷第67頁至│││││││第69頁│├──┼───┼──────┼──────────┼──────┼──────┤│2│汪青俞│家樂福電信│一、門號0000000000部│「汪青俞」署│106年度偵字││││0000000000│分│名共計31枚│第2660號偵查│││││1.家樂福電信預付型門││卷第144頁至│││││號申請書││第148頁、第│││││2.服務契約││154頁至第18│││││3.請款單││0頁、106年│││││4.合約提前終止切結書││度偵字第1426│││││5.手機銷售確認單││4號偵查卷第│││││6.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87頁至第97頁│││││/第三代行動通信/││、第99頁至第│││││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103頁、第10│││││7.號碼可攜/新申裝同││7頁、第49頁│││││意書【手機專案】││至第55頁│││││8.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9.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10.台灣大哥大手寫版│││││││資料│││││││11.手機銷售確認單│││││││二、門號0000000000部│││││││分(此部分未持向│││││││電信公司行使)│││││││1.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2.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3.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4.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5.台灣大哥大手寫版資│││││││料│││││││三、門號0000000000部│││││││分(此部分未持向│││││││電信公司行使)│││││││1.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2.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3.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4.限制型先馳2-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四、門號0000000000部│││││││分│││││││1.限制型先馳2-限NP4G│││││││新絕配1399限30手機│││││││案│││││││2.遠傳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3.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4.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3│林素卿│台灣大哥大公│一、門號0000000000部│「林素卿」署│106年度偵字││││司│分│名共計19枚│第2660號偵查││││0000000000│1.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卷第186頁至│││││/第三代行動通信/││第206頁、10│││││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6年度偵字第│││││2.號碼可攜/新申裝同││6322號偵查卷│││││意書【手機專案】││第28頁至第46│││││3.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頁、第50頁│││││服務申請書│││││││4.用戶授權代辦委託書│││││││5.台灣大哥大手寫版資│││││││料│││││││6.手機銷售確認單│││││││二、門號0000000000部│││││││分(此部分未持向│││││││電信公司行使)│││││││1.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2.台灣大哥大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3.號碼可攜/新申裝同│││││││意書【手機專案】│││││││三、門號0000000000部│││││││分(此部分係黃柏│││││││皓申辦門號,然陳│││││││弈劭未經林素卿同│││││││意或授權即以林素│││││││卿名義作為不知情│││││││之黃柏皓申辦門號│││││││之代理人)│││││││1.遠傳電信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2.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3.限制型3轉4G資料│││││││4.限制型犀利攜碼手機│││││││專案預繳3600資料│││││││5.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6.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4│施柏源│家樂福電信公│1.手機換購同意書│「施柏源」署│106年度偵字││││司│2.亞太電信委託書│名共計4枚│第2660號偵查││││0000000000│3.家樂福電信預付型門││卷第120頁至│││││號申請書││第128頁│││││4.服務契約│││├──┼───┼──────┼──────────┼──────┼──────┤│5│林瑋芸│遠傳電信公司│1.限制型3G飆網999-哈│1.「林瑋芸」│106年度偵字│││陳筱棠│0000000000│啦398+飆網770限30│署名共計6枚│第6049號偵查│││││手機專案│2.「陳筱棠」│卷第42頁至第│││││2.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署名共計5枚│50頁│││││務申請書│││││││3.遠傳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4.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5.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