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葉晁榮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宋泓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三第五行關於「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