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8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 葉晁榮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 宋泓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三第五行關於「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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