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廷 、葉XX(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名)間
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及第24
2之規定,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聲明確認相對人陳威廷
與葉XX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之贈與契約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及相對人葉XX並應
將系爭不動產所變賣之價金返還為相對人陳威廷所有,並由
聲請人於債權範圍內代為受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贈與行為無效,惟聲請人此揭聲明,核其性質係屬確
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理,故聲請
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係不能調解,是以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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