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707號

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 浦美靜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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