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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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停字第7號聲請人 許明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