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 劉宜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欲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期間內提出,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而不應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日後訴訟需要提出證明以供使用,請准予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9號遷讓房屋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之被告,其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具狀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102年12月10日、103年2月14日、10
3年5月2日、103年10月1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系爭案件業於103年11月17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案件卷宗審閱卷內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無訛。是聲請人逾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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