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7號聲請人 張譯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家盛 、 林鋒銘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原提出之聲請狀上之簽章係透過影印方式,並無聲請
人實際之簽名或蓋章,應補正有聲請人實際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請用載明本件案號之補正狀,並於該補正狀紙後另行裝訂附上有聲請人實際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方式提出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