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塗 進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 塗進雄 所有之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可釋明相對人塗進雄有未依約繳納本息之證據資料(如:相對人之帳務明細表…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