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債務人 許足月 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債權人 新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獻全 代理人 楊絮如 高雄市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22.87%),餘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皆逾期陳報同意、不同意或未陳報,依法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77.13%),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部,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百分之百,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並領有單親補助2,800元等情,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4,000元,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7,6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73,6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 許倖如 (00年0月00日出生)、 許香君 (00年00月00日出生)等情,有戶籍謄本可資佐證,徵之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20,800元(第1期至第60期),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23,497元【9,829+(6,834×2)=23,497】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考量於兩名子女均成年後,預期扶養負擔將可減輕,自第6年起提高清償金額,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4,000元。││(2)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7,600元。││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2,611,734元。││4、清償總額:新台幣873,600元。││5、清償成數:33.45%││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60期│第61~96期│├──┼────────┼─────┼────┼─────┼──────┤│一│滙誠第二資產管理│7,113│0.27%│11│48│││股份有限公司│││││├──┼────────┼─────┼────┼─────┼──────┤│二│第一金融資產管理│114,000│4.37%│175│769│││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97,251│22.87%│915│4,025│├──┼────────┼─────┼────┼─────┼──────┤│四│滙誠第一資產管理│3,994│0.15%│6│26│││股份有限公司│││││├──┼────────┼─────┼────┼─────┼──────┤│五│陽光資產管理股份│1,749,685│66.99%│2,679│11,790│││有限公司│││││├──┼────────┼─────┼────┼─────┼──────┤│六│新誠國際資產管理│139,691│5.35%│214│942│││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611,734│100%│4,000│17,6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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