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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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2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政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6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同一時、地,以「幹你娘、操你娘!」及「你這個宏幹誒!」等語侮辱告訴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線上會議時,因與告訴人意見相左,竟公然以上揭言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所為實有不該,且因告訴人無意願雙方迄今未能達成和解,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學識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6551號被告乙○○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均是臺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富都灣社區」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其2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20時許,參加該社區管理委員會線上會議時,因對該社區兒童遊戲室是否實施每日清消之議題意見相左而發生爭執,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6名與會之管理委員均可共見共聞之網路會議中,當場以「幹你娘、操你娘!」、「你這個宏幹誒!」等足以貶低他人人格之不堪言詞辱罵丙○○,致其名譽受損。
二、案經丙○○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丙○○之指訴、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三)線上會議側錄影音檔案(經勘驗辱罵內容在:卷附光碟「其他資料」檔之3分40秒至4分40秒處)。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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