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皓晨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第五行關於「民國一百零年六月五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第五行關於「民國一百零年六月五日」,顯係「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