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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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盛鈺具保人吳成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盛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成妹因被告陳盛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刑保字第15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司法院民國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令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6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下稱前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為送達地址,而經合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遂於101年11月14日以101年丙緝字第4895號對被告發佈通緝在案。又被告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5月11日裁定准以3萬元交保(101年刑保字第156號)後,另以101年度訴字第
37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後案)。而被告因業經前案通緝,故後案與前案併案通緝乙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以被告因於前案業經通緝,且於後案中已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故聲請沒入具保人於後案為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故非無據。然查,被告於後案開庭時,已陳明係居住在桃園縣平鎮市○○街○○號3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73號卷第17頁背面、第21頁、第49頁),然聲請人未對上址予以送達,可見聲請人尚未完成合法通知被告之程序。準此,本件因聲請人尚未將執行傳票合法送達被告,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不得逕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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