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333號債權人龍麒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盛榮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與他公司間合約書,以及與債務人、他公司間之電子郵件、通訊截圖等資料,僅顯示債權人與他公司及債務人間有交易往來意向之溝通,尚無法釋明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