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係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
(三)上開費用合計應徵收5,500元(計算式:4,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陳嘉宏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淑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