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庚○○共同選任辯護人曾海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江皇樺 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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