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3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0號就本院97年簡上字628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上午
11時11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靖茹書記官鍾錦祥調解委員戴慕蘭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戴慕蘭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間已給付拾伍萬元,另參拾伍萬元,其中伍萬元當場交付經原告收受無誤,餘款自九十七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匯款壹萬元至原告美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簽名:乙○○)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鍾錦祥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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