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0年8、9月間起81年8月17日止,連續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