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昭政
許 瓊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昭政邀相對人 許瓊惠 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二)債務人至民國99年12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97,128元未給付,其中133,228元為消費款;360,30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36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張昭政,許│99年12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3228│瓊惠│││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