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27號自訴人 李雅玲 被告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苗栗動物防疫所全體人員中華民國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各縣市議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
9條第2項、第343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李雅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自訴狀,並未委任自訴代理人為本件訴訟行為;復未於自訴狀記載被告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苗栗動物防疫所全體人員、中華民國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各縣市議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之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依自訴狀所載內容,尚無從特定被告等人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亦未記載證據並所犯法條,且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08年3月19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㈠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㈡被告之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㈢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㈣按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自訴人於108年3月22日收受前開裁定,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證,惟自訴人逾期未為補正,從而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即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