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告圳淞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訴訟代理人 蔡銘坤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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