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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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 張玉妹
曾廖款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 被上訴人雙璽名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正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等件可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佐,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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