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原告 黃金發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複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被告 陳吉瑞
陳滿福 陳立源 即 陳金壽 之繼承人 陳瑞發 陳永信 陳永字 陳益龍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蘇美津 被告 葉南宏
陳清連 陳春貴 陳文貴 陳大興 陳大明 黃新典 黃正輝 陳蒼益 (兼被告 陳進得 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 阿妹(即 陳大全 之承受訴訟人) 陳健章 (即陳大全之承受訴訟人) 陳健良 (即陳大全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軒 (即陳大全之承受訴訟人) 黃馨立 (即 黃川睿 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儀 (即黃川睿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許慧瑛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陳蒼益為被告陳進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訴外人黃馨立、黃寶儀為被告黃川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訴外人陳林阿妹、陳健章、陳健良、陳志軒為被告陳大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繫屬後,被告陳進得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死亡,被告陳蒼益為其繼承人;被告黃川睿於109年6月10日死亡,訴外人黃馨立、黃寶儀為其繼承人;被告陳大全於110年4月22日死亡,訴外人陳林阿妹、陳健章、陳健良、陳志軒為其繼承人。以上各情,有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參。惟兩造及訴外人黃馨立、黃寶儀、陳林阿妹、陳健章、陳健良、陳志軒,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並向本院提出書狀,為訴訟進行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已訂於110年9月16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