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陳朝章 被告 許俊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