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志欽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
㈠陳明聲請人於無法清償時,是否曾請求最大債權銀行或其他債
權銀行降低還款金額或再循個別協商解決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
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有何支出之必要?另該花費是否殘留可變價之標的?㈢聲請前2年(即至99年8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聲請人陳志欽、配偶 鄧妍烯 、受扶養人 陳冠宏 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6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㈥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陳志欽、配偶鄧妍烯、受扶養人陳冠宏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並提出相關資料。㈦陳明配偶鄧妍烯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其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依親居留證件影本)。
㈧請列表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㈨由戶政事務所出具之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聲請人全戶(含配偶、子女)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㈩聲請人陳志欽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所有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配偶鄧妍烯、受扶養人陳冠宏之最近3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請列表說明坐落於斗六市○○路○○號8樓之16、斗六市○○街○
號○○○鄉○○村○○路○○號之房屋各為何人所有?目前由何人使用?所有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目前居於何處?並提出由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正本。
提出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含房屋出租與他人之租金)?如有,應並提出薪資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聲請人、子女、配偶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
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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