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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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楊孟儒
楊文燿 楊文宏
楊鎵瑋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謝俊傑 律師 白丞哲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李春英
楊孟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以反訴原告請求確認就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81年5月29日完成登記之抵押債權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核定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抵押權人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一小段139地號1031/80反訴原告4人2一小段182地號1581/203一小段195地號4391/204一小段202地號1,3031/805一小段202-1地號11/806一小段202-2地號31/807一小段202-3地號31/808二小段227地號57135/6729二小段227-1地號20635/67210二小段227-2地號13435/67211二小段227-3地號3935/67212二小段227-4地號535/67213二小段227-5地號2335/67214二小段227-6地號2435/67215二小段227-7地號235/67216二小段227-8地號135/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