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陳永昌 被告 謝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即土地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