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七○九○六六四七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揭判決、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文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