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
臺東縣池戊○○丁○○上列被告乙○○、丙○○、戊○○、丁○○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