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秩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士秩聲字第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被處罰人 傅俊溢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23056610R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

所載。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雖係否認,但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賭場負責人 呂學龍 於警詢之自白及指證。

㈡帶同聲明異議人到場之人即 黃俊凱 於警詢之指證。

㈢當場查獲,聲明異議人、呂學龍及其他賭客並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簽認。

三、原處分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

幣(下同)9,000元及沒入賭資446,800元,合於規定,尚無違誤。

四、聲明異議意旨,雖以:係獲邀訪友聊天,且當時人在包廂,並非當場與人賭博;被查扣之現金,部分是準備交給其兄繳納預售屋款,部分為聲明異議人之生活費,均絕非賭資等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惟該賭博場所甚具規模,時間復在深夜,非有專人引導,並經過濾,根本無法進入,而當場查獲59人,賭客均有攜帶現金到場,與聲明異議人並無不同,所辯要與各項證明不符,核屬卸責之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王若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