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535號

原告 李英豪

被告 李政倫

李政勳

李政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至二行、第三至四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九至十行、第十二行關於「延平北路一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平段一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詹禾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