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金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金美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且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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