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87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鄭伊汶 債務人 陳毅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毅憲前於民國110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55,198元,及自民國110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1%計算之利息(定儲利率指數利率0.8+
7.81),暨自民國110年0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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