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王馨儀
指定送達代收人 王筱婷 住○○市○○路000號被告 吳湧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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