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111號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正大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28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36萬1,747元(原審本訴敗訴部分15,587,875元+原審反訴敗訴部分14,773,872元=30,361,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8,884元,除上訴人已繳之22萬3,788元外,其餘19萬5,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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