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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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林楚糧 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林朝雄 人債務人 林佑宇 即 鄭月嬌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佑全 即鄭月嬌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林朝雄
一、債務人林佑宇即鄭月嬌之繼承人、林佑全即鄭月嬌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月嬌之遺產所得範圍內應與債務人林楚糧、林朝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