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王英賢 相對人 張慈雅 相對人 張慈嫺 相對人 張菁 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 張桂岳 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原債務人張桂岳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2,25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95年12月14日至135年12月1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張桂岳。嗣原債務人張桂岳於95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70,000元,並約定如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茲原債務人張桂岳於100年11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張慈雅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485,13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本院101年度司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101年8月1日通知相對人張慈雅、 張菁芸 、張慈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芸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仙鹿││179之12│建│86.46│全部│張桂岳(歿)由繼承人│││││││││││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芸繼承│├──┼───┼────┼────┼────┼────────┼─┼─────────┼──────┼──────────┤│002│南投縣│中寮鄉│仙鹿││171│田│1186.31│40分之1│張桂岳(歿)由繼承人│││││││││││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芸繼承│├──┼───┼────┼────┼────┼────────┼─┼─────────┼──────┼──────────┤│003│南投縣│中寮鄉│仙鹿││171之7│田│164.07│40分之1│張桂岳(歿)由繼承人│││││││││││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芸繼承│├──┼───┼────┼────┼────┼────────┼─┼─────────┼──────┼──────────┤│004│南投縣│中寮鄉│仙鹿││171之8│田│1278.83│40分之1│張桂岳(歿)由繼承人│││││││││││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芸繼承│├──┼───┼────┼────┼────┼────────┼─┼─────────┼──────┼──────────┤│005│南投縣│中寮鄉│仙鹿││179之2│田│157.78│12分之1│張桂岳(歿)由繼承人│││││││││││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芸繼承│└──┴───┴────┴────┴────┴────────┴─┴─────────┴──────┴──────────┘┌────────────────────────────────────────────────────────────────────┐│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8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所有權人││││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1│南投縣中寮鄉永│南投縣中寮鄉仙│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0.85│陽台:15.94│全部│張桂岳(歿)由繼承人│││││樂路45巷2號│鹿段179之12地│凝土造三層│二層:40.85│平台:10.32││張慈雅、張慈嫺、張菁││││││號││三層:40.85│││芸繼承││││││││屋頂突出物:17.5│││││││││││4│││││││││││合計:140.09│││││└──┴───┴───────┴───────┴───────┴────────┴───────┴───┴──────────┴─────┘※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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