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41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恒鼎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謝宗宥人債務人 謝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捌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