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偉倫因傷害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