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2號判處有期徒7年8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25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4月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