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
緣相對人張秀於民國99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5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7元及費用129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