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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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77號原告 胡明坤 訴訟代理人 胡陳秀蓮 被告 陳鳳英
陳雪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門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