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88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紀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1萬2,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玗倩